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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辗转三家医院看病后死亡责任在谁

 

转院是患者就诊中常见的一环。转院是为了方便患者的治疗,医院之间工作的相互衔接往往决定着治疗的质量和结果。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跟转院相关的医疗纠纷案。此案中,患者先后在3家医院转院治疗,最终身亡。家属将这3家医院全部告上法庭。医院有没有过错?如果有,医院的过错?法庭又是如何判决的呢?事件回顾:治腰医院98万年3月19日,患者耿某因腰部疼痛到北京市医院就诊。医院给予的诊断结果是:痹症、风寒阻络(中医);腰椎管狭窄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西医)。随后,医院对耿某实施了腰1——5椎间盘摘除术。但术后耿某的病情逐渐加重。年3月30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消化道出血等疾病,但治疗后仍未见好转。年4月1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盆腔动静脉瘘、不完全性肠梗阻等疾病。4月9日,医院对其进行髂动静脉造影及左侧髂动脉内覆膜支架置入术。三天后,耿某医治无效死亡。一个小小的腰痛,治疗后却最终导致死亡,这是耿某的妻子无法理解的。她认为,医院应该为诊疗中的不当或延误负责。耿某医院都告上法庭,并索赔98万元。她认为,医院在术后护理不当,医院的错误诊断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评估做造影术的条件,而且缺乏安全保障措施。这些因素致使其丈夫死亡。仨被告均认为自己符合医学原则无医院看病,情况还没有这么复杂。有时患者为了确诊,医院的技术或治疗水平有限,都有可能转院。但是,如果转院中发生医疗纠纷,到底是谁的责任,常常很难判断。医院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医院辩称,他们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原则,患者入院后手术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在术后第四天病情变化及时转院,医院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院认为他们在为耿某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常规。“根据病历记录,患者有黑便病史,入院后治疗也只出现过1次这种情况,没有加重,且就其死亡没有主观过错。”医院也认为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由医院转入医院时,情况非常不好。患者死亡系由于其病情太重,医院已经回天无力。法院判决:医院和医院共赔偿70万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术中操作不仔细,术后对并发症未给予及时检查的过错,此与患者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0%至50%.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对于“左侧髂动静脉瘘形成”诊断稍显滞后。“不完全性肠梗阻”诊断不成立,由于未能给患者及时治疗,不排除手术操作对患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此与患者死亡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至30%.医院在对耿先生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诊断不明确的问题,但与其髂动静脉瘘形成及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令,医院和医院分别赔偿原告45.2万元和25.7万元。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医院做了检查,医院就诊时却被告知要重新做,患者觉得很麻烦。为了省去不必要的检查,医院之间可以互认检查结果,或者规定患者转院时不用再做重复检查。不过,这种规定还需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医学讲究严谨,医院诊断错误,医院紧接着就据此进行手术和治疗,就会造成“连带后果”.所以,医院对诊疗的这个“度”很难把握,不仔细检查会有风险,仔细检查又会有“过度诊疗”的嫌疑。一方面,国家需要完善相关的规定,医院在转院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医院在治疗中需要仔细对待患者的病史,必要时要认真检查,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进一步确认。

来源:环球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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