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王某某,女,63岁。年8月17日因“右下肢红斑、肿胀伴疼痛1月,水疱1天”医院以“腹主动脉、髂动脉粥样硬化改变;腹主动脉下段及双侧髂动脉、髂内外动脉管腔内血栓形成。双侧股动脉、腘动脉管壁粥样硬化管壁,管腔局限性狭窄。”为基本诊断入住该院。8月29日实施了局麻下行“主动脉、左髂动脉造影、血栓抽吸、左髂动脉球囊扩张术”,9月5日实施了局麻下行“左侧髂动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术后给予抗凝、溶栓及扩血管治疗。患者右足底及部分足背皮肤青紫,大拇趾及第二指坏死,小腿后外侧及外踝处可分别见多处破溃,右足背、小腿处皮肤可见多处大小不等水泡,右下肢小腿致足皮温低,皮肤感觉消失,双侧股动脉、腘动脉、足背动脉未触及。此后患者右足底及足背坏死,呈黑色,左足第2、3、4足趾呈黑色,因院方无力治疗,于10月29日出院,出院后患者于11月8日死亡。
患方家属认为主治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判断有误,夸大治疗效果,隐瞒治疗结果,服务态度恶劣,没有客观真实的向家属告知详细病情,进行了无效手术。导致患者病情逐渐恶化,病情恶化无法治疗后驱赶患者出院,医院输血、换药等,医院住院,回家后惨死家中。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情绪较激动,找到主治医生,要求给个说法,并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元,在病区内吵闹,院方劝说无效,医院诊疗秩序。迫于无奈院方请求医调委到现场调解纠纷。宁夏医调委委派调解员到达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调解员耐心介绍了医调委工作的性质、调解程序等,建议家属依法维权。家属坚决不同意走诉讼程序,又看到无论如何闹也不能解决问题,最终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同意到医调委调解。医患双方来医调委咨询后,调解员又耐心细致讲明医调委的调解中立性质及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患者家属在医调委录像、录音,并扬言如果调解不能满足家属的期望,就要继续去闹,要让主治医生下岗,并且要到市委、市政府上访讨要说法,直到诉求得到满足为止。医患双方均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医调委调解员首先告知医患双方调解的程序及原则,双方表示接受。调解员建议通过尸体解剖更进一步明确死亡原因,家属听到“尸体解剖”,情绪再次失控,认为感情上受到伤害,并且家乡有风俗习惯不允许尸检。调解员耐心解释通过尸体解剖明确死因也是患方家属的权利,如对死亡原因不质疑、不纠结,也可以放弃尸检,但是我们做为调解人员有提醒和告知的义务。经沟通患者家属明白了这也是调解员的工作程序之一,表示理解。同时调解员向患方家属耐心解释如果评鉴后一方对医学专家的评鉴意见不接受或不认可,也可随时撤回调解申请,走司法诉讼途径维权。并强调医调委调解协议达成后,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法院出具司法裁定书后调解协议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经沟通后,医患双方同意在医调委调解处理,同意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进行评鉴后进行调解。
调解员用最快的时间对患方家属、当事科室医生及护理人员等做了详细的调查,取得了相关的事实依据,摸清患者的相关质疑点后及院方的答复意见后,组织医学专家进行病例分析评鉴:一、患者为双侧髂动脉闭塞,以右下肢缺血较重,伴有静息痛,院方行右髂动脉开通球囊扩张、支架置入术,手术指征明确,方法得当,术后患者下肢缺血得到暂时改善。二、患者左下肢因髂动脉闭塞缺血,同样经球囊扩张支架置入后下肢缺血得到改善,手术指征明确,处理正确。三、二次手术后出现左下肢重度缺血导致静息痛,以致左下足、小腿坏疽,院方应及时建议患者行截肢术,以避免下肢大面积组织坏死,吸收中毒,导致死亡事件的发生。从现有提供的医疗文书中没有出现院方向患者家属交待应及时截肢的告知意见,在该方面院方存在严重的不足。根据调解程序调解员将医学评鉴意见向医患双方反馈,院方当事医生认为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医疗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但同意在元以内进行调解。医院方相关部门汇报评鉴结果,并详细介绍了评鉴过程,医学专家对院方存在的问题的分析。该院又组织内部专家讨论后,认为医调委的医学评鉴意见相对客观,同意医调委调解。向患者家属反馈专家评鉴意见后,患方家属认为患者右下肢术后发生青紫,医生应积极会诊、救治而不是放任不管,任由病情的发展,且在左下肢没有症状的情况下又进行了手术,扩大了患者的伤情,加速了患者的死亡。院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调解员客观、理性的对病情进行了分析,因疾病是自身客观存在的,医生也在尽全力救治患者,只是结果出乎意料,希望家属可以找相关的法律专家咨询,如对调解有意见,随时可以撤回调解,家属的情绪有所恢复,但仍要求高额赔偿。医患双方面对面调解的过程中,患方家属对就医过程中从服务态度、收费项目、诊疗过程等方方面面进行的陈述,使院方清楚从管理上存在的诸多漏洞。后来患方家属更是要求和当事医生当面对峙,考虑患方情绪激动可能会有不良后果,双方情绪激动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经调解员多次协调,家属同意由院方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经再次医患双方面对面调解,因院方代表言语不慎,激惹患者家属,家属情绪再次波动,医院、卫计委等地讨要说法。调解员认为面对面调解已无可能,单独约见患方家属,经多次调解对医学专家意见的分析及沟通后,使患者家属对血管疾病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及目前医学无法达到的预期等,家属的期望值逐渐下降,经多次努力沟通,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院方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元。为保护双方的权益,及时双方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患者家属收到赔偿后,来医调委当面表示感谢,要请调解员吃饭等等,均遭拒绝。谈到“以前没听说有医调委这个专门为老百姓维权的机构,差点就采取了极端方式。本来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没想到在医调委不花一分钱很快就能解决,憋在心里的疑虑和怨气也消散了,看来到医调委是来对了。”院方认为此纠纷客观公正地解决,医院的诊疗秩序及合法权益,减轻了医生的压力,也给老百姓一个交待,对医调委表示感谢。本案中,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的原则,对医患双方的质疑点进行了梳理,对病例进行了分析,了解到目前宁夏地区医疗在血管外科方面技术尚欠发达,经验不足等情况,虽院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此疾病在治疗方面确实有较高的难度,且愈合较差、花费高。但院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沟通不充分,在患者年龄较大,一侧肢体术后效果差,未对此后果做出正确评估,盲目对另一侧肢体进行手术,造成患者双侧下肢组织坏死,有毒物质吸收后造成不可逆转的局面,因此院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对该医疗行为作出技术分析,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患方认为评鉴意见客观、公正,对质疑焦点进行了回复,增加了患者家属的信任度,再者劝导患方不正确维权所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所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医调委及时引导和协助医患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来源:宁夏法律服务网
审核:殷传银
编辑:王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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